第30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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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喜宴可在新娘家里请“不多的人“参加,也可在男女双方家里请“许多人“参加,视家境而定。清早,载着新郎和男方宾客的马车队去新娘家迎亲,他们还随身带着大圆面包。到了新娘家后,媒人让两位新人拉住—条绸子的两头,然后为他们梳理头发。在除去新娘的少女冠后,她的头发被编成两条辫子,再戴上一顶双角帽。这时,新娘的女友们唱起婚礼歌曲,大圆面包被切开,分给所有在场的人吃。在这之后,新人们便戴上婚礼冠去教堂,人们往他们身上撒啤酒花和小硬币。17 世纪末以来,去教堂举行婚礼之前先要提出申请,由教会当局对未婚夫妇进行审查,搞清他们是否近亲、是否逃亡农奴,并把情况登记入册。在教堂,神父为新婚夫妇主持宗教婚礼仪式。新娘要除去婚礼冠,跪倒在新郎脚下,用头碰他的靴子,以示对家长的服从;新郎则用长衣的下摆掩住妻子。

从教堂出来,新婚夫妇径直回到男家,这里的喜宴就开始了。上过第三道菜后,一对新人被引入洞房独处。婚礼的高潮是一个钟点后宾客们进入新房向新婚夫妇“问候“,并把他们的内衣拿出去给大家看,引起哄堂大笑。在某种情况下,新郎的父母会埋怨亲家没有保护好他们的女儿。

早婚现象在俄国十分普遍,宗教教义要求父母在孩子“成年“之后不妨碍他们结婚。教会曾经规定,“为人父母者都应在自己的儿子满15 岁、女儿满12岁时让他们结婚“。17 世纪中期,出现了提高婚龄的趋势。1649 年法典规定,保护人应让他们的养女在15 岁时结婚。但早婚现象仍然延续了很久,在贵族阶层中间,这种风气尤为盛行。对嫁妆的企望通常是促使贵族家庭娶年幼女子的原因,而一般农民为孩子结亲则往往是出于生活的需要:娶一个发育成熟、健康有力的媳妇应付繁重的农家劳动。

俄国的早婚现象与西欧的习俗大相径庭。17 世纪到过莫斯科的德国学者亚当·奥列阿里曾对这里允许12 岁甚至更小的孩子结婚大感惊异。彼得大帝时期曾任丹麦驻俄公使的尤斯特·尤里记载说,他拜访过一个军政长官,其妻子不到12岁。一位英国外交官在观察了彼得堡上流社会后发现,人们都在年纪很轻的时候就已结婚,通常是双方的年龄加在一起还不足25 岁。彼得一世也在其女儿叶丽萨维塔年满12 周岁时,就公开宣布她已成年,并当众割断了她衣服上的束胸带。直到19 世纪,法定结婚年龄才提高到男18 岁,女16 岁。18世纪初的改革为婚姻习俗带来了一些变化,使之朝着较为文明的方向发展了。彼得一世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婚姻问题的法令,这不仅是因为他自己“按老规矩办“的第一次婚姻是不成功的,更是因为国家利益要求改变旧传统。专制政权认为,强制的婚姻不利于出生率的增长,所以要用有助于增加人口的更为自由的婚姻宋代替。1702年,彼得—世颁布专门法令,禁止由父母包办的契约婚姻,求婚男子和待嫁女子的会面应是订婚的必要条件,即便在订婚之后,如果未婚夫妻中有一方不愿结婚了,他或她也还是自由的。这个法令是对传统的风俗和习惯的否定。原先,家庭竭力不让未婚夫看到为他挑选的未婚妻;现在,未婚男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已经订婚的未婚妻。原先,少女不可能在决定她的命运的时刻表示自己的意见;现在,她也得到了使自己不满意的包办婚姻不能成功的法律上的权利。

各个社会阶层对这个法令的理解和执行是有一个过程的。新制度在城市居民中较快地得到了推广。彼得时期有名的工业家和出版家伊·吉·波索什科夫为自己的儿子所写的家训也许可以被视为新婚姻观的典范。他教导儿子,如果看上了某个女子,先要了解她的情况,然后在她没有盛妆打扮的情况下和她见面,搞清楚她是否喜欢你,如果是肯定的,那就开始做你该做的事。他说:“双方出于爱情而自愿结合,这是幸福和神圣的。“另一位社会知名人士康捷米尔也坚决反对父母为了财产、地位而为子女包办的强制婚姻,他写道:“如果说儿子不经父母的祝福而结婚是大逆不道的话,那么父母把那种年龄、性格、内心的感情都不相配的婚姻强加给自己的儿子也是犯罪。“他的态度是很鲜明的:“依我看来,这样的儿子不应服从这样的父母。“

但是,习惯势力仍然是相当强大的,甚至连颇有新思想、热烈拥护和支持彼得一世改革的普罗科波维奇在婚姻问题上也坚持传统的做法。他在1720年写的一本名为《少年初步教育》的书中因袭《治家格言》的教条,认为孩子们没有父母的赞许不应作任何重要的决定,尤其是在婚姻这样的人生大事上不能自作主张。在社会上,传统的包办婚姻也依然盛行不衰。

正因如此,1722 年,彼得一世指示参政院和最高宗教会议作出决定,禁止实行由父母或监护人强迫缔结的婚约,以及由具有各种官爵的主人迫使男女奴仆结合的婚姻。尽管参政院在涉及到农奴的条款上表示了反对意见,彼得一世仍于1724年1 月签署了这项法令,规定在全俄国禁止父母和主人在他们的孩子或奴仆不自愿或害怕受惩罚的情况下强迫他们结婚。为了使青年人在缔结婚姻时能真正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后来在婚礼仪式中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父母必须在神父或最高宗教会议成员面前起誓,以证明他们的孩子不是被迫娶妻或出嫁的,但这种规定很长时间内只是在达官显贵和城市知识阶层中得到执行。鉴于城市中的仆人占了居民人口的相当一部分,而在这些人中强制婚姻现象又特别常见,1724 年法令明文规定,主人要给自己的奴仆一份关于不强制他们结婚的书面保证。但由于法令没有提供让家奴、仆人自由选择婚姻的具体条件,保证书对他们来说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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